长江大学教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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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校发〔201671

 

2016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专项经费的管理原则

教学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包干使用,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以保证教学专项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条  教学专项经费内容及来源

教学专项经费是指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大学生学科竞赛、体育专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研究、教材建设、思想政治理论课等专项经费。经费来源主要为学校的预算经费和上级专项拨款经费。

第四条  教学专项经费的划拨

(一)教学专项经费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预算和划拨。其中,实践教学经费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教学任务一次性划拨;教学建设专项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划拨,第一期经费为总经费的3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总经费的30%,项目评审验收合格后,拨付总经费的40%。

(二)教学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不得超出规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范围(比例)支出、调剂使用的,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教学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实习费

实习费用于师生实习差旅费、交通运输费、住宿费、实习单位管理费、聘请校外指导教师讲课费、实习期间学生的保险费等费用,报销时提供经学院核实的实习计划(含实习天数、学生人数、实习地点等)。标准如下:

1.实习单位管理费控制标准:师范实习,150-200元/生·次;医学实习, 2000-2500元/次(三甲医院), 1000~1500元/次(二甲医院);其它实习, 2-5元/生·天。

2.实习外聘教师讲课酬金标准:每小时控制在50元以内,五周及以上的实习,每批次实习的讲课酬金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3.学生实习费用开支标准

(1)集中实习。在学期初和学期中到荆州城区外实习,报销往返车船费(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或普通长途汽车车船票均按最近直达线路,凭票实报实销,若超标准,按规定扣除);在学期末实习,报销单程路费;实习期间的住宿费控制在15元/生·天以内。

在荆州城区实习,不报销住宿费,交通费据实报销。

在师范专业教育实习中,实习学校不能提供住宿条件的,按每生200元以内的标准据实报销、超支自理。

(2)分散实习。学生包干使用的实习经费应不低于学校所拨经费的80%,造表发放到学生银行卡,剩余20%左右经费用于联系、检查等费用。

(3)学生实习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

4.实习带队教师差旅费标准

(1)集中实习带队教师的差旅费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

(2)分散实习教师联系实习和检查实习的差旅费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报销。

(3)师范专业实习分片区指导教师差旅费(住宿、车费、伙食补贴等)包干使用。荆州城区2000元,其它地区3600元。

(二)毕业设计(论文)费

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用于资料购买、复印、打印、装订和办公用品、耗材、上机费、实验需要的原材料费、元器件费、学生外出调查的差旅费、测试费、外聘人员指导、答辩费等。

1.毕业设计(论文)所需资料的购买、复印、打印、装订和办公用品、耗材等费用不超过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的25%(大理类)和35%(大文类)。

2.毕业设计(论文)上机费,购买毕业设计(论文)实验需要的原材料费、元器件费、学生外出调查的差旅费、测试费不超过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的65%(大理类)和55%(大文类)。

3.外聘人员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答辩费不超过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的10%。

以上比例由学院主管财务的领导负责控制。

(三)学科竞赛费

学科竞赛费用于与竞赛项目有关的报名费、资料费、打印费、培训费、邮寄费、耗材费、制作加工费、专家差旅费、场地租用费、差旅费、外聘专家指导费、学生补助及竞赛获奖学生的奖励、奖品、证书等相关费用。

(四)体育专项费

包括各类体育器械(包括各种球类、鞋类等)的购置费、修理费;运动员及体育教师运动服购置费;学校体育运动会举办费以及参加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运动会的差旅费、交通费,教练员、运动员的伙食补助费、奖励。

(五)专业、课程、教学团队建设费

1.用于与专业、课程、教学团队建设等相关的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的打字、复印费、办公用品及网上教学资源制作的费用(不超过建设经费总额的20%)。

2.用于参加专业、课程、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方面的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调研费、短期师资培训费,以及发表相关教学研究论文的版面费。

3.用于购买专业、课程、教学团队建设所需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以及教学模型、教具等小型教学仪器等。

4.用于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的专家酬金。

(六)教材建设费

用于与教材建设有关的资料购置、打字复印等费用以及教材评审专家酬金。

(七)教学研究项目经费

用于调研及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费用、发表教学研究论文的版面费、邮寄费;购买耗材、图书资料,打字、复印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5%)以及项目评审验收、鉴定的专家酬金。

(八)思想政治理论课经费

用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图书资料费、省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学会团体会员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外出调研、学习交流差旅费以及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活动的外出实践交通费、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

第六条  教学专项经费的报销及要求

(一)教学专项经费须经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本单位主管业务和财务的领导签字后报销。

(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凡一次性支付达到1000元的须通过单位账户转账支付,不得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符合公务卡结算目录内的业务,须用公务卡结算。

(三)实习管理费,凭实习单位的正规票据报销。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须取得税务局代开发票,在发票上须对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习带队教师与学生代表、学院主管教学和财务的领导签字后报销。

(四)实习外聘教师酬金,凭外聘教师、带队教师与学生代表签字的《长江大学实习外聘讲课教师酬金发放表》报销,打卡发放。

(五)实习交通费,对实习组织单位集体包车运送学生的车费凭正规交通运输业发票(非定额)报销,并提供与交通运输单位签定的合同(含费用结算标准)以及运输单位营业执照、乘车人员名单等作为报账依据。

(六)对在农村或偏远地区开展实习实践教学活动,确实无法取得正规住宿发票的,可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包干费用按学生每天15元、教师每天60元,打卡发放。学生和教师缴纳的住宿费收据须对方负责人签字,实习带队教师与学生代表、学院主管教学和财务的领导签字,并附对方联系电话、详细住址和住宿协议,由学院存档备查。

(七)确需在风景名胜区发生的门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包干发放至师生银行卡。

(八)聘请校外人员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答辩,其指导费、答辩费由学院一次性造表打卡发放。不允许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经费支付校内教师的指导费、评审费和答辩费。

(九)在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地区实习,由带队教师按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填报实习计划,凭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借款单,在实习开始前一周办理借款手续。

(十)实习结束后,带队教师应在一个月内(假期顺延),凭经费报销单据,并附《实习经费使用情况说明》,经学院主管教学和财务的领导审核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

(十一)私家车的使用费不得在教学专项经费中报销。

第七条 教学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效益评估

(一)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经费管理使用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教学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实践教学经费由学院统筹使用,教学建设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按规定程序予以报销。

(三)对教学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组织纪委、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评估或审计。对评估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对问题较为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学院领导及教学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教学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所在学院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有权抵制和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教学专项经费一般当年使用,项目未完成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结转期不得超过立项计划期。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验收,并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报告和效益分析报告,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大学教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和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