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校发〔2016〕161号
(2016年7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通过采购预算审批、落实经费来源的项目方可实施采购。
第五条 学校各项采购与招投标信息分别在学校主页、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网页或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确定;
(二)对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及时予以检查,督促整改不规范行为;
(三)受理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第八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实施,是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采购预算,完成各项采购;
(二)负责政府采购中心与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相关事宜,配合完成该类项目采购;
(三)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
(四)负责组织、协调校内招投标活动,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编制采购与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与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开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组织合同的审查与会签等;
(五)对有采购项目的各单位相关采购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有采购项目的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明确、完整的项目采购需求计划;
(二)选派代表配合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完成与本单位采购项目相关的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与限额标准
第十条 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项目,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实施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
1.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和医疗等仪器设备与家具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单件(套)价格在3万元及以上的;
2.各类耗材、印刷、教材、图书及数字出版物等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3.校医院的各类药品、后勤服务集团米、面、油等大宗物资及部分干鲜物资。
(二)工程类。校园基建、维修与装饰工程等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
(三)服务类。项目预算在5万元及以上的。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六个月内同类项目采购预算累计总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应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未达到以上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且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分别由项目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采用以下政府规定的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询价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竞争性磋商
(七)协议供货
(八)续签合同
公开招标为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请《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后,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批复为学校自行采购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在省、市协议供应商内询价采购或其他相应方式采购;
(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的批复,分别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集中采购或者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实施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汇总年批量20万元以下货物、服务与零星工程,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二)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以下方式采购:
1.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招标确定的协议供应商内询价或者定点采购;
2.无法从协议供应商购买时,可不受协议供应商的限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等方式采购,也可以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推荐特定的供应商,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纳入学校协议供应商的范围;
3.因出差或应急的物品采购总额不超过1000元的、科技人员从科研经费中购买物品的,可以不受协议供应商的限制。
第十五条 单项或者批量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货物与服务类项目、200万元(含200万)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程序:
(一)采购实施。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依据批复的采购预算与采购申请,按照采购项目的时间进度要求,申请《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按照批复的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分级组织实施采购与招标,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合同洽谈。由项目单位组织合同洽谈;
(三)合同签订。合同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组织审查与会签,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
(四)履约与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提交验收报告;
(五)资金结算与支付。由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合同与财务核算的要求支付采购款项。
第十七条 自行采购程序
(一)各项目单位成立采购小组,编制需求计划,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提交项目采购申请;
(二)各项目单位按照《学校采购执行确认书》批复的采购方式,遵循规定的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三)各项目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洽谈、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并验收;
(四)严格按照财务核算要求报账,并对有关文件整理存档。
对于5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可不受以上程序的约束。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专用章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合同由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项目单位代表签字后,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采购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立即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经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审核后,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向学校监察处投诉、检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理学院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也可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组织。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对高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采购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配套发布有关实务指南,并负责解释。原《长江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04〕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