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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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校发〔2016〕162号

 

2016年7月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健全预算编制和执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38号)、《湖北省属本科高校预算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2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各学院、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四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学校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应统筹安排本单位各类经费,按照学校要求合理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以及业务范围内的全校性经费预算草案,经本单位集体决策后报计划财务处;严格执行学校批准并下达的预算;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代会通报预算下达和执行情况。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预算编制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各单位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力状况,拟定预算建议方案;提请学校审议通过;负责下达经批准的预算,指导和监督各单位预算执行,进行预算控制;定期向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决算报告。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学校预算方案,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审定学校预算方案。

第九条  后勤服务集团、校医院的预算并入学校预算。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应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安排,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预算应体现学校年度整体事业目标,在保证正常运行和人员经费开支的前提下,集中财力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积极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三)统一预算,分级管理。各单位的所有收入及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预算,由学校统筹安排,各单位执行,保证收支合规、合理。

(四)年度支出,规划约束。预算应结合学校年度工作重点和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支出计划,并逐步实现编制三年滚动支出规划。

(五)权责相适,强化论证。理顺财权和事权关系,使经费预算与单位履行职责相适应;完善预算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论证。

(六)勤俭节约,讲求绩效。优化预算支出结构,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校园;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

(一)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二)收入预算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支出预算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资金支出计划,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经营支出,其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又可根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细分。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方法

收入预算应在认真核实收入来源的基础上,采取稳健的原则按来源渠道编制,同时参考近三年的预决算情况予以确定。具体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财政补助数额填列,包括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非税收入拨款等。

(二)事业收入要分别进行测算。其中,教育事业收入按照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教学和教辅收入项目确定。有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有关业务量和收费标准测算;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上年执行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有关变动因素编列。科研事业收入参照近三年实际数进行确定。

(三)上级补助收入按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核定的非财政补助数额填列。

(四)经营收入按本年度业务量和标准,同时参考近三年数额编列。

(五)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可参照近三年数额及预算年度当年变动情况编列。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预算编制的相关规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学校要求,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本单位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按照支出用途和经济分类进行编制。编制时,首先将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营支出;再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照经济支出科目分类进行细化测算。

(一)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学校用于职工或学生个人方面的费用开支,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细分,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两部分。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和其他等预算,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等预算,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人员情况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编列。  

2.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安排的用于设施设备的维持性费用,以及直接用于公务活动的支出。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细分,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两部分。

学校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包括学院综合经费等教学业务费用,以及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费等公务性费用。

综合经费、公务费由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员情况、教学工作量情况和定额计算编制;其他业务(公务)性费用,由各单位申报,学校根据申报项目业务特性、实际工作内容、参考近三年支出情况单项核定编制。以上定额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财务状况确定。

(二)项目支出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设立的专项支出安排,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教学科研、重点建设等方面。

1. 学校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申报论证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通过专家论证后纳入项目库, 学校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2. 科研项目由项目组独立编制预算,学校根据科研工作计划合理预测总规模,列入年度预算。

(三)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相配比,测算后编列。

(四)各单位申报预算中按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按规定属于购置新增资产的支出,应在省财政厅审批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内选择资产明细编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五)预算编制中的基建工程及大型修缮类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以财政投资评审意见为主要依据安排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程序

学校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流程。具体为:

(一)“一上”阶段:

1.相关部门组织编报预算基础资料。

人事处填报当年人员基本信息及人员变化情况、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编报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测算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情况和新增政策性项目等情况,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相关部门提供学生数、教学工作量、资产情况(含车辆台数、房屋及大型设备情况)、干部职数、学校年度工作重点及目标等基础资料,用于测算有关经费及安排重点支出。

2.各单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

(1)各单位应从6月底开始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提前准备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的立项,于8月底前向学校申报。其中基本支出申报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内容、支出明细预算及测算依据、项目采购情况,直接报送计划财务处;项目支出申报内容包括申请理由、项目内容、项目支出明细预算及测算依据、项目采购情况、明确具体的项目绩效情况以及组织实施计划等,相关单位向业务归口部门申报,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初步论证、审核后纳入部门项目库,并将所有申报材料报送计划财务处。

(2)综合改革学院按相关管理办法根据学校拨款额度和其他收入情况编报整体收支预算及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规定报送计划财务处。同时,预算中项目支出需报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由各部门汇总编制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二)“一下”阶段:

1.学校组织预算专家委员会对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及预算进行论证评审,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教代会代表等参加,听取归口管理部门答辩,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学校项目库。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审核项目,通过审核的纳入年度预算草案。

2.计划财务处将各项支出预算、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支出预算合并形成预算支出草案,再结合省财政厅下达的各项收入控制数提出预算草案初步修改建议,提交学校审议。

3.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审议结果调整各类经费支出预算,形成学校下一年度预算方案,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审议。

4.计划财务处将学校批准的各类支出预算控制额度反馈给各单位,各单位细化、修改预算,其中基本支出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细化,项目支出修改完善申报内容,并明确用款进度及执行时限。

(三)“二上”阶段:

1.各单位将修改完善的预算资料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编制要求完成预算软件编制、数据生成、材料整理、报送等工作。

2.计划财务处及时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大预算评审修改意见分解反馈至相关职能部门,并组织相关单位完成预算的修改、说明、问询、完善等工作,重新编制预算文本报送省财政厅。

(四)“二下”阶段:

省人大审查批准、省财政厅批复学校预算后,计划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分解细化预算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各单位。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规定按项目支出的一定比例编制不可预见费,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零星支出和临时性开支。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学校下达的预算组织执行,并向计划财务处申报季度用款计划。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预算方案,结合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分次核拨预算经费指标。

第十七条 负责落实预算收入的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完成预算收入。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预算收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组织实施,履行相应的职责,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不得虚假列支,应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

第十九条 预算资金的支付,必须符合国家与学校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学校预算经批准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追加预算支出时,申请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对追加的预算进行充分论证并附详细的预算支出明细,经业务归口部门初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将材料报送计划财务处,在履行相应的程序后,用学校不可预见费安排。不可预见费安排使用情况按要求应于年终报送省财政厅审定。涉及预算支出结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等事项的调整,需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的增加且不需要学校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计划财务处及时将追加专项下达相关执行单位。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跟踪管理,及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计划财务处综合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对各类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执行好预算;审计处对预算执行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结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年度结转资金,由归口管理部门清理、审核、确定结转下年使用额度后,一并列入下年预算。科研项目结转结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决算、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的梳理和总结,是对学校全年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全面真实反映。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对照学校下达的预算,结合事业开展情况,全面分析总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对照学校预算方案,结合各单位分析总结情况,根据决算编报要求,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全面总结、分析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形成预算执行报告,经预算专家委员会讨论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完成或年度终了时,由计划财务处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执行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的相关信息由计划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在学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各单位应完善内部民主理财和监督机制,定期在全体会议或二级教代会上公布本单位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切实保证本单位财经活动的有序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类经费负责人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对在预算执行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责任人,视性质、情节、后果等,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江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长大校发〔2004〕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