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校发〔2017〕92号
(2017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13〕12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鄂财综发〔2013〕3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鄂财综发〔2016〕6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包括银行票据、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以及单位自制凭证等。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外部票据的申请、购领和内部票据的印制,以及票据的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各项日常工作。校内各使用票据单位应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票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依法取得收入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或私购票据。
第二章 票据类别与适用范围
第六条 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第七条 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费用时,向缴款人开具的凭证。包括:
(一)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学校将直接收取的非税收入集中汇缴财政。
(二)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适用于经物价部门批准向学生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
(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票据,适用于学校收取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主要用于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收入。
(五)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学校收取暂收款、代收款、内部往来结算款等不形成单位收入的资金。
第八条 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包括:
1.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或不需抵扣税额的付款方出具的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普通发票。学校取得科研项目收入,以及收取的招标资料费、版面资料费、培训费等对外服务性收费开具此类发票。
2.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按付款方要求开具的可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专用发票。学校取得科研项目收入开具此类发票。
第九条 单位自制凭证
单位自制凭证是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为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活动而自制的原始凭证。包括:内部结算单、内部结算证、差旅费报销单、校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借款单、工资表(单)、个人收入(劳务)发放表等。
第三章 票据申请、领购、核销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票据需求量,于每年下半年向省财政厅申请下年度财政票据领购计划。
第十一条 票据领购
1.财政票据的领购:凭票据领购证、湖北省财政票据核销、领用申请表到省财政厅办理财政票据的核销和领购手续。核销的内容包括票据的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申请核销数、作废数及票据存根等。
2.税务票据的领购:计划财务处根据业务需要,凭发票领用簿和税控盘到税务大厅领用空白票据。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领用票据时,应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包括用票事由、数量等,经审批后领取。单笔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须列明对方单位、项目、单价、数量、总金额,直接到计划财务处开具。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预借税务发票
1.填写票据借单。
2.预缴税金。现金缴纳或从个人科研项目经费中办理借款。
3.提供合同及开票信息(单位、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4.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学校荆州校区或武汉校区财务办理。
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本人到荆州校区财务办理。
6.预借发票及时清理核销。
第十四条 票据领用人在启用票据时,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学校财务票据管理员,由票据管理员交财政、税务部门处理。对于有印刷问题的票据,不得自行销毁。
第四章 票据使用
第十五条 开具票据应注意完整性,完整填写开具日期、客户名称、商品名称及服务(或劳务)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内容。
第十六条 开具票据应注意规范性,做到票据内容规范、字迹清楚、项目准确、印章齐全、内容与票据种类相符、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一致;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使用发票要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跨月退回的票据,应红字冲回;作废的票据应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七条 各单位使用票据时,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各类票据不得相互串用,严格按票据使用范围开具。
第五章 票据保管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保管工作,建立票据使用情况登记簿,逐次登记各类票据的购领、发出、结存账目。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各收费单位领用的票据,应由专人管理,并做好领用记录。票据使用完后,及时将票据存根联交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员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票据封面填写的收费起止时间、收费金额、票据起止号码等是否填写齐全,作废联是否保持完整,审核无误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度终了10日内,各领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将上年所领已用和未用票据全部交计划财务处核销,做到当年发放票据当年收回。收回的票据要严格检查校对号码和收交金额,如出现差错应由经办人负责追回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 票据发生遗失,收费单位应及时报告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上报发放票据的部门,并在公众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票据存根。
第六章 票据的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对校内各单位使用票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票据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及个人都有权向计划财务处举报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规的情况予以处罚。违法、违规情况主要包括:
(一) 未经批准,擅自印制、伪造票据的;
(二) 未按规定使用或串用票据的;
(三) 私自出售、转让、代开、借用收费票据的;
(四) 因管理不善,丢失、损坏票据的;
(五) 使用作废票据的;
(六) 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校属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长江大学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长大校发〔2004〕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