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1     浏览人数:

长大校发〔2017〕94

 

2017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及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15〕113号)和《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鄂价费〔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各种代收费的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履行特定职能,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在校学生基本学习和生活,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正常教学活动以外的服务,以及为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学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学校收费按规定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

第二章  收费管理机构及管理职权

第五条  学校成立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收费的统一立项、审核、检查等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收收费项目立项申请、收费立项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编制年度收费目录清单、落实收费公示、各项费用统一收缴核算、上报年度收费情况报表等。

第六条  按业务归口的原则涉及有收费项目的单位(简称“收费单位”),每年5月31日前对本单位归口管理的收费进行立项,并以书面形式向计划财务处申报。

第三章  收费项目、标准、立项审批及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收费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应填写《长江大学收费立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同时附上收费依据或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同等支撑材料。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汇总各收费单位的立项申请审批表,报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照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收费政策规定,审核各收费单位申报的收费项目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批准后,计划财务处编制年度收费目录清单,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时间等内容,于6月30日前报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同时将收费立项情况通知收费单位。

第九条  收费单位新增、减少、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须重新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条  已获批准的收费项目,其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须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业务工作需组织收费的,应在收费实施前一周与计划财务处协商落实收费标准、收费人数、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等有关事宜,以便计划财务处做好收费相关安排,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长江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和核销票据。

第十三条  收取现金的,必须当天存入学校开设的指定银行账户。因时间原因无法在当天存入银行的,必须按规定放入保险柜,做好登记和安全防护工作,并在第二天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不同经费项目之间的服务收费,应采取内部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收取的所有费用均纳入目录清单管理范围;对校外人员和有关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得占用正常教学资源,学校根据自愿原则按市场运作方式制定收费标准,不列入清单范围。

第四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每学期开学时应按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七条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管理工作中相关单位职责

各学院为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主体,院长全面负责学生学费收缴工作。学校管理部门要协助学院做好学生学费缴纳的宣传、督促和催收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1.学生工作处

(1)负责协调新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工作。

(2)牵头各学院做好学费、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确保学生应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3)负责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

(4)严格审核学生减免学费的申请,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及时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及相关学院执行。

2.计划财务处

(1)负责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

(2)通过网上综合缴费平台和委托银行划扣等方式收取有关费用,及时将所收取的各类学费、住宿费准确无误入账。

(3)对收费票据实施全面管理,包括票据的领购、开具、分发及票据存根的核销和存档等。

(4)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通报学生缴费情况,提供欠费明细资料。

(5)负责学生缴费信息的数据保存和查询工作。

3.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

(1)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在对外发布相关收费信息前,应与计划财务处书面沟通,确认收费标准。

(2)研究生院在对外发布研究生相关收费信息前,应与计划财务处书面沟通,确认收费标准;负责每年在研究生报到前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学生基础信息及应缴费清单。

(3)教务处负责在新生报到前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编班后的学生基础信息资料;适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异动情况等。

(4)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每年在来华留学生报到前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学生基础信息资料及应缴费清单,并负责欠费催缴工作。

(5)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成人教育学生等相关信息及应缴费信息,并负责清理欠费及催缴工作。

4.各学院

(1)各学院将学生收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将各班级收费工作落实到人,由专人负责学生收费的领导、组织和欠费催缴工作。

(2)执行国家先缴费、后注册的学籍注册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应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3)根据学院学生缴费情况,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

(4)积极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已缴费学生的收据发放和登记备案工作,并提醒学生妥善保管收据,以便核查。

5.后勤服务集团

(1)严格执行先缴费、后入住的住宿管理制度,确保住宿费足额收取。

(2)负责定期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全校学生住宿情况的相关数据及住宿变动情况。

(3)协助做好学生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的标准

1.学费按公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

2.专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当年本校同类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

3.辅修、选修、第二学士学位、双专业及双学位课程,实行按学分收费,其学费标准计算办法为:入校当年该专业年学费标准×学制规定的学年数÷该专业所规定的总学分数=每学分学费标准。其中,旁听生学费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4.留(降)级学生一律按留(降)入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

5.符合校外住宿条件的学生,经批准后,免交当年住宿费。申请及审批手续必须在暑期放假前办妥,并报相关部门核查后,由各学院集中汇总报计划财务处,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否则视同住校处理。

6.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均按正常学费标准向学校缴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2016年秋季学期及之后参加交流项目的,赴外期间按学校学费标准的50%收取;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校按学费标准全额收取;属于互换奖学金项目的,学校按协议收费条款收费。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1.本科生及研究生

(1)计划财务处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始前统一收取学费及住宿费。学生应在返校前将学费、住宿费及往年欠费足额存入学校配发的银行卡,学校通过委托银行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采用电子划转的方式扣缴学费、住宿费,后期集中打印学生缴费收据并发放至各学院。

(2)没有划扣成功及以前学年所欠缴的学费、住宿费,学生须在每年秋季开学两周内通过计划财务处网上综合缴费平台进行自主缴费,或持银行卡到学校委托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

2.继续教育学院学生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根据学院安排的集中缴费时间缴费。各教学点将费用汇入学校指定银行账户,其他缴费通过计划财务处网上综合缴费平台进行自主缴费,或到学校委托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

3.留学生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安排专人协助学生通过计划财务处网上综合缴费平台进行自主缴费,或到学校委托的银行代收网点缴费。

第二十条  退费管理

1.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需办理退费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2.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住宿费不予退回。

3.应征入伍学生退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学校定期为在校生统一清退学杂费余额,详细事宜由计划财务处提前发布通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政策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试费的管理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的考试,可收取相应的考试费。考试费的收取严格按照收费公示的项目和金额执行,不得超标准收费或扩大范围收费。

各收费单位应在组织考试报名前按计划财务处要求制作缴费明细等信息,然后导入网上综合缴费平台,实行网上自助缴费。

第五章 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的主要项目及要求:

1.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如学生证、校园卡等不得收费。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按公示标准收取补办证(卡)工本费。

2.学校在满足正常教学以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网络通讯、课外计算机上机、体育及其他活动场馆(游泳馆、网球场等)出租、出借等收费,由学校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学生承受能力、不高于本地市场价格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标准按程序公示后执行。

3.对校外人员、有关单位委托提供服务的收费,按市场运作方式协商制定收费标准。以学名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国家和省有规定标准的服务性收费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代收费的管理

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要求主要有:

1.学校按国家和省社保主管部门规定的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相关费用。

2.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在校生和入学新生组织进行体检时,按相关规定收取体检费。

3.学校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组织订购军训服装,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

4.学生使用的教材,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订购,不得营利。

5.其他按规定可以代收的费用。

6.严格控制代收费。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替个人或校外单位收取费用。

第六章 收费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2.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3.不使用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4.收费不入账或将收费收入私存的;

5.坐收坐支收取费用的;

6.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收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按规定应收未收、乱收费等情况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类收费实行民主监督,收费对象有权拒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并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国家、湖北省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长江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长大校发〔2004〕16号)和《长江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2〕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长江大学收费立项申请审批表

计划财务处:

我单位已经对XXXX年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清理,现申报如下:

 

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有关文件文号)

是新增项目还是常年项目

备注

申报项目

申报单位负责人意见

单位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负责人意见

 

 

 

审批人签字:                                  审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