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校发〔2017〕149号
(2017年7月17日)
第一条 为深化学分制改革,发挥学分制优势,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和《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修订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15]13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改革后,学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学分制学费标准根据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进行换算。各专业学生根据本专业学分制培养方案(不含重新选修及超出培养计划要求修读学分)要求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五条 学分制学费标准及计算公式:
1.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
2.每学分学费标准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提出,学校所有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为80元/学分。
3.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学制
第六条 学年制学费标准需要调整的,按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按本办法的规定,相应调整学分制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方式为: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实行“先选课后缴费”的原则。学生每学期课程选定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本学期学分学费,否则不能参与下学期选课。
第八条 对教学计划内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的机会,经免费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重修),按该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九条 学生在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最低总学分之外加修的课程(含辅修、双学位、重修),按实际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第十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当年按转入、转出专业学费标准各一半交纳。转入前已修完的课程学分,不再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已修课程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注销原有成绩后重新学习课程,按该课程的学分收取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实际学习年限交纳专业学费。学习年限折算为月,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 因故休学(保留学籍)、中断学业或因出国、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本校学习的学生,按月计收当年的专业学费。休学期满复学,当年按月计收专业学费。专业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法律而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
第十四条 学生从其他学校转学转入的,按月计收当学年的专业学费。
第十五条 按合作协议培养的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专业学费由本校收取,学分学费按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初缴清本学年专业学费后,方能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暂时允许其注册选课。
第十七条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听和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须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和考试,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 为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考虑到学校资源情况,自主发展计划学分及超本专业培养方案学分在5学分以内的,免收超计划学分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前,必须缴清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后,方能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起实施,“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2017级(不含2017级)以前年级学生在毕业前欠学分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收费;因延长学习年限而降入2017级的学生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学校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省里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