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校发〔2017〕157号
(2017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正常开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长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7〕155号)、《长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长大校发[2013]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相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需要学校层面解决的安全隐患,研究提出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意见。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因未履职尽责或因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认定与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
因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A级):导致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20 万元以上,或2 人(含)以上重伤,或有毒有害试剂、病原体、放射源等管理不善造成5 人以上急性中毒、致病,或人员死亡。
(二)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B级):导致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5 万元至20 万元(含),或有人员重伤,或有毒有害试剂、病原体、放射源等管理不善造成5 人(含)以下急性中毒、致病;
(三)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C级):导致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2 万元(含)至5 万元(含),或人员轻伤;
(四)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D级):导致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2 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象。
(一)相关人员:
1.直接责任人(含学生);
2.院级单位管理人(含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实验指导教师);
3.院级单位责任人(含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
4.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5.校级责任领导。
(二)相关单位:
1.发生事故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2.负有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责任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种类。
(一)针对人员的责任追究种类包括:
1.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
5.经济赔偿和处罚;
6.行政处分;
7.移送司法机关。
(二)针对二级单位的责任追究种类:发生A级、B级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一票否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责任追究对象 责任追究种类
直接责任人(含学生) 通报批评、警告
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实验指导教师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第一负责人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责任人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以上不改正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五)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六)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七)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生物安全等管理规定的;
(八)未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
第八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相关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院级单位管理人和责任人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给予4000元经济处罚;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分,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取消相关人员两年内(从宣布处分之日起开始计算,下同)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给予4000元经济处罚;给予院级单位管理人和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分,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取消相关人员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给予院级单位管理人和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生D级安全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给予院级单位管理人和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给予实验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处理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发生D级安全事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导致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或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二)接到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或未及时通知其他职能部门处理,致使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三)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致使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第四章 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当年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当年该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结论直接降为最低等,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当年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当年该单位实验室工作考核分值为零,年度工作考核结论最高为合格,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当年该单位实验室工作考核分值为零,年度工作考核结论最高为二等,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发生D级安全事故,当年该单位实验室工作考核的实验室安全分值为零;给予通报批评。
(五)一年内第二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按本条追究方式升档处罚,即D级安全事故按C级安全事故、C级安全事故按B级安全事故、B级安全事故按A级安全事故处理。发生第三次及更多实验室安全事故,由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从严从重的原则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所定义的A级、B级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负有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当年部门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一)对B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当年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结论最高为合格;
(二)对A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当年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结论直接不合格。
第五章 其他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责令经济赔偿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相关责任人、职能部门的赔偿额度按第六章中责任追究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校级领导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按上级部门的意见或决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涉密实验室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安全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保卫处、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责任事故鉴定小组,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院级管理人和责任人、责任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责令经济赔偿额度建议,提交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渎职和腐败行为,由学校监察处负责牵头查处。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权限与程序,按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由于科学研究实验的实践性、未知性和探索性,实验人员已事先向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第一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需对该实验的操作步骤、应急预案、防护措施等作出说明)并获批同意,同时有证据表明实验人员已按申请书认真、细致、规范地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但仍然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事故,相关人员可以提出减免责任追究的申请,报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减免责任追究仅限于获得书面同意的科学研究实验项目或活动,不适用于教学类或服务类的实验项目或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