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校发〔2017〕159号
(2017年9月25日)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长江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长大校发[2017]154号),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立项原则与建设内容
第一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原则:
(一)整体考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过程控制,效益评估,避免重复建设。
(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学校统一组织规划,按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平台、学科大类教学实验平台和专业教学实验平台实施建设。凡申请学校教学经费(包括财政专项经费)进行实验条件建设的项目,必须以立项的方式向学校申报。
第二条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内容以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教学实验室设施与环境建设、人员培训及教学实验室管理模式等改革研究为主。优先保障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的需要,优先支持共享开放学科大类教学实验平台建设,优先扶持新专业、薄弱专业改善基础实验教学条件,统筹兼顾理、工、农、医、文等学科专业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需求,逐步提升实验室整体水平;鼓励挖潜、改造、革新的项目,支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改造教学仪器设备的项目。
第二章 立项申报及审批
第三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制定本院实验室建设规划,每年依据建设规划和教学需要,提出具体的建设方案,确定申报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要求副高或以上职称人员)。申请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实验教学开课学院按要求填写《长江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进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一)申请理由要合理、充分,主要内容要详尽,建设目标要明确,建设方案切实可行,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符合规范要求。
(二)申请项目建设规模既要充分考虑学生数、学时数,满足有关文件中实验教学对资源的要求,又要避免规模过大,造成浪费;要充分考虑教学实验室的建设效益。
(三)经费预算前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比较设施设备性能价格比后择优测算;测算要有依据、力求准确合理。
(四)建设目标中应明确绩效目标与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条 申请立项需提供《长江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报教务处、房产管理处审核,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需求签署是否同意项目申报,房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教学用房情况签署能否落实实验室建设用房的具体意见。
第五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立项申请报告进行论证、评审,提出初步建设意见,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项目,方可立项建设。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方式由项目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建设方案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重新申报、论证和审批。
第八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按项目限额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设备的采购以及经费预算表中所列科目,不得挪作它用。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项目经费,超支经费及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经费一律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结余经费纳入学校统筹安排,不得擅自调整使用,可优先考虑该项目急需配套建设的需要。
第九条 建设经费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确因客观原因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务必将延误原因和下一步的建设日程安排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与验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及时做好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完善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落实设备管理及人员培训等,为开出实验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二条 对建设进程缓慢、随意更改建设方案的项目,学校将追究责任人和相关学院的责任,必要时调整、撤消该建设项目,并从严控制该学院下一年度及今后的实验室建设立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时间
(一)项目所在单位应按立项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经过试运行,确认已经达到立项建设目标,并能正常投入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将《长江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附件2)提交至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验收的具体时间。
(二)项目所在单位原则上应于项目建设结束后六个月内申请验收,若在规定时间不提出验收申请,则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视情况指定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组织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类型,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负责人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是否达到立项申报书以及相关规定中所涉及的建设目标与任务、项目组织管理、运行使用情况、项目质量(包括环境、安全等指标)、资金使用、项目绩效等。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
验收组要对项目目标、预期效益、项目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考察和评价,做出验收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并填写项目验收报告。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在验收报告中明确指出不合格的内容。
第十七条 整改要求
(一)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组要进行整改;整改后写出书面整改报告交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学校重新组织验收。
(二)对于无故推延建设期或未按本管理办法执行,导致无法验收,项目单位应限期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写出书面报告交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对于没有达到预期目标,验收不合格,并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建设项目,学校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学院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长 江 大 学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
项 目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学 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长江大学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一、基本情况
实验室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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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公共基础( ) 学科大类( ) 专 业( ) |
拟建设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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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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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预算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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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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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型仪器设备情况 |
单价最高 万元/套;共 台套;总值 万元 |
二、申报理由(页面不够,可增加)
1.建设的必要性 Ø 本实验室面向专业 等 个,承担实验课程 门,按教学大纲规定必开实验项目 项/共 学时,选修实验项目 项/共 学时,实验室利用率预计 学时/年。 |
2.建设的可行性或需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 |
申报理由(续)(页面不够,可增加)
3.建设目标(应明确绩效目标与绩效考核指标) |
4.校内相关教学实验室现状 |
5.人员情况(列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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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特色和作用 |
三、论证结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二)教务处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三)房产管理处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三)专家组论证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专家 组 成 员 |
姓 名 |
单 位 |
专 业 |
职 称 |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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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五)分管校领导意见 分管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长 江 大 学
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单 位:
单位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验收时间:
长江大学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项 目 自 评 报 告 |
要求:针对任务书写明项目完成情况,经费执行情况,是否满足原立项的各项要求,所开设实验项目及效果,相应的教学大纲、指导书,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项目质量与绩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设备购置/项目建设执行情况 |
序 号 |
建设内容(名称、型号规格、台套数) |
预算 金额 (万元)元) |
实际 金额 (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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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实际使用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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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或超支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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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验收结论
(一)建设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二)专家组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专家 组 成 员 |
姓 名 |
单 位 |
专 业 |
职 称 |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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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