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校发〔2017〕171号
(2017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习实训基地在学校实践教学中的作用,加强实习实训基地管理,促进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6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承担学生的校外实践教育任务,建立学校和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机关、社会团体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推动各学院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第三条 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提高基地共建单位与学校合作的积极性。学校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基地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并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师资力量加强生产、教学及进行人员技术培训等。
(二)坚持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将基地建设成为产学研结合的重要场所,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模式。
(三)坚持合理布局、点面结合的原则。“点”即有选择地重点建设几个高质量的国家级实践教育基地、省级实习实训基地;“面”即建设一批覆盖多个专业的校级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学院建立专业实习实训基地。
(四)坚持共建共管原则。实习实训基地由基地依托单位和学校共同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地依托单位和学院共同负责。
(五)在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就近建设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的领导下,协同校内有关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并完善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制度,做好管理与服务,确保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顺利进行;
(二)根据学校办学状况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实习实训基地的布点与建设;
(三)组织申报国家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省级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四)组织实习实训基地的审批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五)组织实习实训基地的评估与表彰等;
(六)组织、协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各学院是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规划、选点与立项建设;
(二)负责学生实习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
(三)负责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实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实习学生纪律、安全等教育与管理工作;
(五)配合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工作;
(六)负责实习实训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我校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建的师资队伍和后勤队伍,保证师资力量满足实践基地的教学需求(师生比不大于1:20),后勤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制定科学可行的建设方案和管理细则,要求建设思路清晰、教学任务明确、管理有保障;
(三)建立开放共享机制,校级实习实训基地面向全校开放,省级实习实训基地面向全省开放,国家级实践教育基地面向全国开放;
(四)参与学生实习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并落实;
(五)结合生产实际,配合学校制定实习计划;
(六)负责学校与共建单位内部生产、管理单位的联络与协调工作;
(七)配合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工作;
(八)根据学校要求,负责实习学生实习任务的落实;
(九)负责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的推荐与选聘工作;
(十)协助实习带队教师做好实习学生纪律、安全等教育与管理工作;
(十一)为指导教师及实习学生的食宿提供方便;
(十二)负责实习学生安全保障、流行病的预防和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内容包括:真实的工作环境、真实的项目案例等实习实训体系构建;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开发和数字化改造;实习生参与的新产品研发、产品质量提升和技术难题攻关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实习生参与的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究;实习生参与的政策研究与制度创新等;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实践教育指导师资队伍建设;评审验收和成果出版。
第八条 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项目及适度的规模,并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实践教学项目、内容与学生所学专业相符,能满足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
(二)具有先进的生产(教学)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有组织科(教)研、产品研发和生产技术活动的能力,有一支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科研或管理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三)有稳定的实习场所,能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四)每年接收实习实训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一般不少于30人);
(五)已接收过两届以上的学生实习实训,并能在三年内保持稳定;
(六)具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九条 根据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类型大致分为文学、历史学、教育学(师范)、艺术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科、工科、农科、医学、多专业综合等。学校和学院可根据自身学科专业建设实际情况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建设其他类别的实习实训基地。
第十条 教育学或师范类实习实训基地应依托学校、知名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政府等共同建设;法学类实习实训基地应依托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委员会等法律实务部门共同建设;经济学、管理学类实习实训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社区及经济发展试验区等共同建设;理科实习实训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及其他部门的野外台站、观测中心、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保护区等共同建设;工科实习实训基地应依托大型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共同建设,重点开展工程实践类教育;其他学科实习实训基地也应依托适当单位共同建设。
第十一条 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可采取我校与一个或多个企事业单位共建、我校联合多所高校与一个或多个企事业单位共建等形式。
第十二条 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单位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并避免与已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的共建单位重复。
第十三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按项目管理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根据实践教学的需要,组织编写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方案、草拟合作协议书草案、整理本专业近三年的实践教学资料,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包括对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和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教学需要,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建设项目,开展立项建设;
(四)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周期一般为1年。建设完成后填写《长江大学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书》,由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通过验收并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章 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实习实训基地获批成立后,由相关学院院长代表学校与基地所属企业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相关学院各执一份)。合作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合作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年限,违约责任及协议终止等。
第十五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后,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十六条 实习实训基地挂牌。实习实训基地获批成立后,可挂“长江大学××××(国家、省、校级)实习实训(实践教育)基地”牌匾。实习实训基地牌匾由学校统一订做。
第十七条 学校分期分批向立项建设和已建成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提供必要的经费投入,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学校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每两年组织一次检查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合作协议书履行情况;场地与设施能否满足实习需要;按实践教学大纲开展实习实训活动情况及其成效;是否有足够数量且相对稳定的指导教师与辅助人员;实践教学档案资料保存是否规范完整等。
第十九条 学校对评估为优秀的实习实训基地予以表彰奖励,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升级后的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单独预算、专款专用,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使用好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电子资源制作费、图书资料费、成果咨询鉴定费、成果发表版面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设备耗材费、印刷打印费、指导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等。各项费用支出不得超过财务部门管理规定的标准,不得报销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立项预算和项目进度使用资金,及时结算,不得超支和超范围使用;项目经费支出需经项目负责人经办,学院分管实践教学和财务的领导签字,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