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1     浏览人数:

 

长大校发〔2017〕173号

2017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用于教学科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

(一)单台件价值在人民币2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参加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共享平台的开放共享服务,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无论何种经费来源(教学、科研、专项资金、基金、贷款、捐赠款等)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以及多种渠道(购置、调拨、捐赠等)进入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平台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教学平台、学科平台、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论证、审批等工作。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包括对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论证、采购、验收、固定资产建账、运行、维护与维修、对外服务与开放共享、队伍建设、效益考核、数据填报、处置等实施管理。

第二章  购置论证与审批

第七条  购置预算金额在人民币20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单位需在上一年度按要求申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并提交《长江大学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长江大学拟购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

第八条  平台归口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大型仪器设备建设规划与计划的制定和论证审批,从源头上避免重复购置和低效益仪器设备的购置,确保大型仪器设备的质量和使用效益。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要求如下:

(一)召开专家论证会之前,申购单位提交申请表和论证报告,供论证会专家使用,交平台归口管理部门和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归档。

(二)论证会专家组成员的遴选。申购单位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推荐在该领域有影响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科研、技术和管理专家,供平台归口管理部门遴选。要求更多地邀请校外、院外的知名专家参加论证会。

(三)大型仪器设备专家论证会由平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论证及审批结果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1.购置单台件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含)~4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平台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3 人)、审批;

2.购置单台件价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1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平台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校内外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 5 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 人)、审批;

3.购置单台件价值人民币100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平台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校内外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 7 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4 人),由平台归口管理部门向校长办公会报告购置理由及论证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4.采购的进口产品在《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对照表》内的,直接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一览表》;采购的进口产品不在《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对照表》内的,应经过4名校外专家及1名法律专家论证通过,并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材料》,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四)专家论证会主要围绕拟购设备的可行性、科学性、共享性、系统性和运行成本、使用效益等方面听取申购单位汇报,并采用专家组与申购单位之间问答交流方式进行。专家组在《长江大学拟购大型仪器设备专家论证意见表》中给出明确结论意见。

第九条  申购单位对提交的论证报告真实性负责,论证会专家组对其结论意见负责,申购单位和申请人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条  拟购大型仪器设备一旦经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学校审批后,申购单位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重新申报、论证和审批。

第三章  采购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采购按《长江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申购单位必须根据招标文件与供货商洽谈规范的采购合同,并对合同内容负责。大型仪器设备需要进口的,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委托经学校招标确定的外贸公司,负责办理付汇、报关、免税、报检、提货等进口手续。

第四章  安装与验收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到货前应落实好安装条件,如房屋、场地、电源、网络、水、燃气等保证设备正常启用的条件。对可以预见设备运行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电磁辐射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在设备安装前建设合格到位。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在两周内(进口设备在一个月内)完成开箱清点、安装、调试等工作,并向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验收。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完成验收。验收严格按照《长江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情况,验收小组应及时书面报告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提交相关证据,准备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五条  验收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档案。价值4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归档。大型仪器设备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和管理平台的数字档案,其中,电子档案须归档至学校档案馆数字档案系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购置的批件(或复印件)、合同复印件、装箱单、说明书、全部技术资料、清点记录、技术验收记录与验收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章  资产登记与财务结算

第十六条  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申购单位应在一周内办理完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凭合同、发票或报账凭证、固定资产登记单和预付款凭证等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或调入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签订捐赠协议或办理相关手续,受赠单位在设备验收后一周内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受赠单位在接受捐赠时应对拟捐赠设备的使用价值、安全、卫生及环保做出客观评价,原则上不接受国外的旧设备。接受国外捐赠时应注意捐赠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捐赠中涉及的运保费、拆装费等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赠单位负责落实。

第六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新购进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及时建立技术档案、设备履历书及各种记录(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保养检修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

第十九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悬挂在醒目位置;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每台仪器设备应配备专(兼)职操作人员(其中应有高级职称人员),并对使用人员进行专门操作培训,未经专门培训合格,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建立安全制度,定期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数据的收集和整理,落实人员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汇总、统计与分析各二级单位填报的数据,核实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相关数据并提供分析数据和分析报告,为上级部门和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信息,参加有关平台的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开放共享服务实行有偿使用、合理收费、保障运行的管理办法,具体参见《长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海关五年监管期内,免税进口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或移出校外,并随时接受海关监管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或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研制新产品等需要拆改分解的,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技术、经济效益合理性分析报告,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和专家论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如果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外力量尽快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并将维修情况详细记录在设备履历书中。

第二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如因人为因素受到损坏,应迅速报告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报废和降级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维修、运行费用过高或无法修复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并组织报废论证,填写《长江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经使用单位分管资产领导初审,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报废鉴定,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条  对使用时间过长、型号落后或性能下降、维修运行费用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经实验室或机组申请,学院(中心)同意,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可以降级使用。降级使用后,不纳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范畴。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考核严格按照《长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长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实施细则》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因管理不善,拒不共享服务或共享服务差,造成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长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实施细则》,给予通报批评,学校有关部门将限制其同类设备的购置,并酌情收取资源占用费。同时暂缓或减少对其后续设备经费投入。

第三十四条  因论证组织、把关不严,造成设备购置后无法使用、长期闲置、设备利用率低的,追究设备使用单位领导和平台归口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按照《长江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验收把关不严,逾索赔期而仪器设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又无法弥补的,要追究验收小组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