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校发〔2017〕155号
(2017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安全,避免财产损失,确保学校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个人防护安全、消防安保、水电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废物安全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建设、教育培训与检查考核等。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模式,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者四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实验室安全专家委员会。
(一)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长由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及方针政策;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指导、督查、协调学校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二)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主任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专项工作;协调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所需的硬件设施;指导督查各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及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 实验室安全专家委员会由校内外实验室安全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实验室安全的设施建设、制度建设和事故处置等提供咨询意见;对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撤销等项目及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问题组织评估并提出专业性意见;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教育培训与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是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 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落实相关要求,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 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单位执行规章制度。保卫处重点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和治安安全工作,负责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资质;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重点负责设备使用安全、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及实验室废物安全管理等工作;
(四) 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工作台帐,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五) 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六) 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和处罚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各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本单位的专业、学科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 组织开展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三)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风险分类建立自查和整改台账;
(四) 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五) 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省部级(含)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实验室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本实验室的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 加强实验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安全防护及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危险性实验的开展;
(三) 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 加强本实验室消防、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落实本实验室内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危险性气瓶、病原微生物等)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废弃物、废弃化学品的安全处置,并建立危险性物品使用管理台帐;
(五) 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六) 严格落实实验用房负责人制度,用房负责人负责本室的安全及水、电、气、门、窗等设施的每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与整改;做好室内设备物资保管和仪器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巡视员制度。各实验室应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应急处置业务的专职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巡视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 检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 定期巡查,及时查明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消防设施器材状况,并向单位和实验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保卫处、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
(三) 做好实验室安全巡查工作记录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报备。
第十条 凡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本科生和研究生,均需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并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卫生和自身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压实安全责任。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代表本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各单位与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用房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实验用房负责人与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含有各类危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废弃物、剧毒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等)的实验室,包括石油工程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地球物理与石油资源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医学院、农学院、动物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园艺园林学院等学院的实验室;
第二类为含有特种设备、内置放射装置等设施的实验室,包括机械工程学院、城市建设学院、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等学院的实验室;
第三类为除第一、第二类外的普通理工科实验室;
第四类为人文社科类实验室。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个人防护安全
(一)各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需经过实验室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二)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和实验操作需要,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进入第一类、第二类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应规范着装,穿着实验服,根据需要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进入实验室、仓库和设备维修区域等可能造成眼部伤害的区域必须穿着实验服,佩戴防护眼镜、手套等;严禁穿着露趾鞋、布鞋、高跟鞋以及不能盖住整个脚背的其他鞋子进入实验室;不得穿短裤、裙子等不能对身体起到良好防护作用的衣物进入实验室;头发长度达到肩膀的必须束起来方可进入实验室。实验防护服和手套在离开实验场所后需脱下,以免造成交叉污染;
(三)实验室内不准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和食品,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和娱乐等,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在易燃易爆和对实验仪器产生干扰的实验场所禁止携带和使用手机;
(四)实验项目要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在首次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产品之前,都应进行危险性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环保措施、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应急预案等措施,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后,在实验指导老师现场指导下才能进行工作;
(五)对在实验过程中发生异常时可能会发生火灾、爆炸或人身伤害等危险事故的危险性实验,所使用的设备、化学品及其实验程序等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检查,确认安全和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实验;在禁止烟火的实验室里进行易燃易爆类特别危险的实验,必须在实验前向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主要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实验;
(六)本科生、研究生开展新的实验项目时必须有指导老师在场;夜间做实验须有教师值班。实验过程中,必须保持实验室门敞开,实验者不得离岗。未经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主要责任人审批严禁进行通宵实验;
(七)重要节假日、寒暑假期对实验室实行运行申报备案制度;
(八)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从事有毒有害健康工种的实验教学人员享受相应的营养保健待遇。
第十四条 消防安保
(一) 安全责任人明示制度。实验室的每间实验用房应指定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安全标识、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
(二) 实验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学科专业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
(三) 实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并明示;
(四)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五) 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各类危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废弃物、剧毒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等),对各类危险品的采购、运输、存储、领取、使用、处置等全流程要进行安全监控,各环节应当有完整、规范的记录。应当根据账物相符原则,定期对危险品进行全面核对盘查;
(六) 放置危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七)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八)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各种消防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情况记录,做好日常维护以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九) 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十) 对新建实验室,应把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对改建、扩建实验室,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案进行评估。明确和落实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建设项目验收时,要同步进行安全验收;
(十一) 实验教师须在实验前、后对实验室进行仪器设备及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后,才能开始或结束实验;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关闭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
(十二)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十三) 实验室应采取措施提高实验室防盗能力,保障实验室财产安全。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严禁私自配置或转借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应对各类进入人员设置相应的级别,对于门禁卡丢失、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四) 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保密信息;
(十五)实验室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悬挂在显眼处。实验室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品被盗、丢失、泄漏、严重污染和超剂量辐照等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制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立即上报学校保卫处和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主动配合事故分析调查、善后处理,不得瞒报谎报,不得无故拖延。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电器及其线路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 实验室内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固定电源插座等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低压电器产品;
(三)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保证正确的接零或接地,严禁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外壳与室内的金属管道直接连接;
(四) 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开关、插座等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器件,防止绝缘老化、接触不良、过负荷等因素引发事故。禁止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插用多个用电负荷,尤其是插接大功率的电热装置;
(五) 实验室内应警惕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尤需注意;
(六) 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发生人体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七) 空调、计算机、电热器、饮水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过夜或连续运行的设备,应派人值守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八) 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废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以及麻醉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物品,应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五双”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被盗、丢失、误领、误用等安全事故;
(三) 对于危险气体(如氢气、笑气、乙炔、乙烯、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和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气体管道、接头、阀门及器具是否泄漏,配备必要的检测与报警装置;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存放场所的通风;
(四) 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实验室应有“严禁烟火”的警示标识,配置必要的消防、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识;
(五) 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超量化学品。各种化学品应按特性和使用频率分类分区存放,并定期盘查,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标识要清楚。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 本管理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
(二) 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三)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四)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按规定进行设备年检,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五)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六) 各实验室应制定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七)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高压气瓶。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
(八)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气瓶应当靠墙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气瓶不得放置于走廊和门厅,以防人员紧急疏散时受阻或发生其它意外事件;
(九)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按规定送检;
(十)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潜在的冲击。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十一) 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十二)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 ,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清除,较大隐患应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暂停使用及时整改;
(二) 各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符合规范的安装使用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和防泄密等安全技术措施;大型仪器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楼板的承重能力,一般应安装在实验室一层(底层);
(三) 实验室应注意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安装必要的防护装置,严格按规章操作,定期检查维护,避免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伤害事故发生;
(四) 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五)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水、停电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如遇雷暴、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不适宜开机时,应停止仪器设备的使用,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六)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由具备专业维修知识的人员进行;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由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进行;具体参见《长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七) 不得使用非防爆电冰箱储藏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电冰箱内存放性质相互抵触的化学品和私人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和冰箱(冰柜)等附近;
(八) 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和砂浴设备等作为化学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
(九) 对于自研自制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 相关单位须取得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保管、使用、转移、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应严格遵守“五双”管理制度;
(三) 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应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职业体检及再培训;
(四) 辐射工作场所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水、防射线泄漏、防丢失和防破坏等措施;场所的入口处必须设置警告标识牌和工作指示灯,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接近;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存放场所应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牌;
(五) 辐射工作场所须做好日常的辐射监测和记录,辐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须佩戴个人剂量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六) 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须按规定进行处置或送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装到其他废物中;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报废处置前,须由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
第二十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 生物实验室的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设施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其中生物安全三级和四级实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地市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 生物实验室不得擅自改建或改动实验室的布局和用途,确需改建或变更设置的,须进行安全论证评估,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报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 有关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应按其危害程度分类,分别在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BSL-1,BSL-2,BSL-3,BSL-4)实验室中进行,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必须在有资质的三级和四级实验室中进行,所开展的实验活动须按规定报国家、省级卫生或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它有关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分别在一级和二级实验室中进行;
(四) 生物实验室应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按规定对拟从事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开展新的实验室活动前,应进行风险评估;改变经过评估的实验室活动(包括相关的设施、设备、人员、活动范围、管理等),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五) 生物实验室须按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专人督促制度的执行,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组织岗前生物安全培训与考核,必要时,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免疫接种档案;
(六) 实验室应按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对操作危险因子的行为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严格按规定进行生物安全操作以及废物处置;
(七)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购置、运输、保存、领取、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落实“五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废物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做好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置工作,不得随意排放,不同性质的实验室废物不得混装存放;
(二) 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工作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定期回收、集中处理”的原则进行,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三) 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化学特性分类收集,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一般化学废液,分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等三类废液收集桶分别收集和存放;剧毒物质与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剧毒试剂或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四) 放射性废物在处理前须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污染检测。放射性活度达到解控水平的可按普通实验室废物进行处理;放射性活度高于解控水平的放射性废物,要上报所在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和处置;
(五) 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要求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安装废气吸附和处理装置,以保持实验室通风和空气达标,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 对实验剩余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规范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生物性废物和医疗类废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分类收集存放,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七)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列入总体施工方案中统筹考虑;涉及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在履行各种报批手续的同时,须取得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方能启动,工程竣工后须通过环保主管部门验收。
第四章 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本科新生、研究生新生在入学教育阶段,需要按照规定完成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学校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对新进教师、新聘研究生导师、博士后、进修教师等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课,或研究生进入科研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对于有本办法第十二条中第一、第二类具有较高实验室安全要求的实验室,相应二级单位应组织针对本专业的实验室有关的安全风险、安全技能、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安全培训和考试,经考核通过者方可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
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要落实和加强“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安全教育,对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实验,实验室应发放安全操作规范告知书,进入实验室人员应认真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实验室安排人员监护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运行保障机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上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必须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面向全体学生举办实验室安全教育专题讲座或知识、技能竞赛等活动,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相关情况纳入对二级单位的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全校范围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并对各二级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督导制度。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实验室安全专家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包括实验室安全普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检查内容包括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规范使用和规范管理情况、检测及应急处置装置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成效等。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记入安全隐患台账,并发出《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按照“登记—通知整改—追踪整改情况—复查—核销”的模式,严格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实现实验室安全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积极配合由校内外各级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及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开学初、放假前,各二级单位应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平时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全面排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检查和督查记录需存档备查。
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各类实验室,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方式及要求如下:
对第一类实验室,安全巡视员在实验期间,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对实验室区域及实验操作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周按照《长江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对第二类、第三类实验室,安全巡视员每周按照《长江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对第四类实验室,安全巡视员每两周按照《长江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根据安全巡视员实际工作情况和学校检查考核结果,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算其工作量酬金,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按照“登记—整改(或上报职能部门处理)—复查—核销”的模式,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在处理完成前应采取停用设备或实验室等必要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隐患公开举报制度,形成全方位监督,强化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压力传递。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对各级各类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未能按期完成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整改不到位(连续检查2次发现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或拒不整改(连续2次发出整改通知未果),将责令其暂停使用直至整改达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实验室或其所在单位自行负责。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学校暂停设备、用房、专项建设资金等条件支持,以确保学校资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安全隐患整改的人员,实验室或二级单位有权向其发出整改通知。对连续2次收到整改通知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实验室有权对其作出禁入限制(如取消门禁系统的进入权限),有权中止其在实验室的一切实验行为,有权请求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长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对相关单位及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比,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上述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整改,对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长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