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6     浏览人数:

长大校发〔2017〕183号

 

2017年10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奖励,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学研究、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评奖结果公示制度。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与方式

第六条  学校设立下列个人奖项:

(一)三好学生;

(二)三好学生标兵;

(三)十佳大学生;

(四)优秀研究生;

(五)优秀学生干部;

(六)优秀毕业生;

(七)校园明星;

(八)学校、职能部门、学院设立的其他个人奖项;

(九)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面向其成员设立的个人奖项;

(十)各类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一)先进班集体;

(二)标兵班集体;

(三)文明寝室;

(四)学校、职能部门、学院设立的其他集体奖项。

(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面向其基层组织设立的集体奖项;

第八条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九条  学校以下列方式对先进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章(奖状、奖牌、奖杯);

(四)颁发奖学金或奖品。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条  学生个人获得奖励,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评奖时间范围内未受到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

4.关爱同学,群众基础好,关心集体,集体荣誉感强;

5.学习刻苦,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获得奖励,除满足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满足下列具体条件:

(一)三好学生

1.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成绩名列专业年级前20%,无重修课程;

2.积极进取,在班级起到表率作用。

(二)三好学生标兵

1.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成绩名列专业年级前10%,无补考课程;

2.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学金;

3.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或者公开发表论文,或者参加创新创业计划项目,或者在校级以上竞赛中获奖。

(三)十佳大学生

1.达到三好学生标兵的条件;

2.具有学生干部、科学研究、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实践等经历,且表现突出;

3.满足以下任一条件:①因特殊贡献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且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③有发明专利,或者有被SCI、SSCI、CSSCI检索论文,或者有高质量调查报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④有一项突出特长或技能,并有全国或国际的竞赛奖项或认证。

(四)优秀研究生

1.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的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2.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注重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学术研究方面获得一定成果。

(五)优秀学生干部

1.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2.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工作成绩突出;

3.学习成绩优良,专业成绩名列专业年级前50%,无重修课程。

(六)优秀毕业生

1.平均学分绩点排在专业前50%;

2.能正常获得学历、学位;

3.本科生在校期间获得1次以上校级荣誉和2次以上奖学金(含学院奖学金);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1次以上校级荣誉和1次以上奖学金。

4.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的毕业生以及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评选。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应满足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好。全班学生都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人受到记过以上处分;

2.学习风气好。全班学生学习勤奋,班风学风优良,课堂出勤率高,课程不及格率低,有课程重修的学生比例不超过10%,全部课程及格学生比例在本学院排名前30%;

3.同学关系好。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4.寝室建设好。积极开展文明寝室创建活动,能保持良好的寝室环境和个人卫生,无人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5.干部工作好。班级组织机构健全,班干部政治坚定、责任心强、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工作成绩突出;

6.集体活动好。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班级经常开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或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学生平均体质测试达标率在90%以上。

第十三条  标兵班集体应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先进班集体的各项条件,且成绩突出;

2.班风、学风优良,无人受到纪律处分,各门功课及格率在90%以上;

3.文明寝室创建有成效,有寝室获得校级文明寝室,或者无不合格寝室;

4.班级活动有特色,学生平均体质测试达标率在95%以上;

5.班级同学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和科学研究活动,获奖率高,有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或有集体、个人获省级以上奖励。

第十四条  文明寝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1.同学关系和谐;

2.生活习惯健康;

3.学习风气浓郁;

4.文化氛围浓厚;

5.卫生环境美洁。

第十五条  学校、职能部门、学院设立的其他集体或个人奖项的评选,以活动通知确定的条件和办法为准。

校园明星、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面向其基层组织或成员设立的集体或个人奖项的评选条件与办法,由校团委另行制订。

各类奖学金的评审条件与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十六条  由学校表彰的个人奖项(含校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十佳大学生、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和集体奖项(含先进班集体、标兵班集体、文明寝室等)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校园明星由校团委组织评审,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一)个人奖项按以下程序组织评审:

1.个人申报。学生个人依据评选条件,填写申请与审批表,并上交本班班委会;

2.班级初评。各班由班主任组织班委会、团支部主要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进行评议,确定奖项候选名单,并报送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分团委);

3.学院评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分团委)对各班上报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查和综合评议,确定本学院获奖名单,并在本学院网站以及办公区域公示3天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将获奖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或校团委);

4.学校审批。学生工作处(或校团委)依据评选条件对各学院获奖名单进行审核或评审,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5.发文表彰。学校对获奖的优秀学生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集体奖项按以下程序组织评审:

1.集体申报。学生班集体或寝室依据评选条件,填写申请与审批表,并上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学院评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各先进集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和综合评议,确定本学院获奖名单,并在本学院网站以及办公区域进行公示3天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将获奖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

4.学校审批。学生工作处依据评选条件对各学院获奖名单进行审核,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5.发文表彰。学校对获奖的先进学生集体发文表彰,并颁发奖状或奖牌。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可以依据本办法,表彰和奖励本学院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等奖项,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召开表彰大会或举行颁奖典礼,对先进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各学院可结合本院实际,召开表彰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介绍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经验。

第十九条  学校对受到表彰的优秀学生个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以下奖励:

(一)三好学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学校、学院奖学金;

(二)三好学生标兵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三)十佳大学生每人颁发学校奖学金1万元。

(四)优秀研究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各类研究生奖学金;

(五)优秀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学校、学院奖学金;

(六)优秀毕业生可优先推荐就业。

(七)校园明星之十佳明星可获得学校奖学金。

第二十条  学校对受到表彰的先进学生集体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或奖牌,同时给予以下奖励:

(一)先进班集体奖学金800元/班;

(二)标兵班集体奖学金1500元/班;

(三)文明寝室奖学金300元/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将学生奖励文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各学院应该将学生奖励申请与审批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奖励或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大学学生奖励试行条例》(长大校发〔2007〕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