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普通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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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校发〔2017〕179号

2017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奖助学金管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面向普通本科学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类奖学金和先进集体奖学金等。

本办法所称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助学金、勤工助学津贴和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四条  奖助学金评审实行学生自愿申请、学校评定审核的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奖助学金资助的对象是具有长江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六条  学生个人申请奖学金,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

(五)积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七条  学生个人申请奖学金,除满足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满足下列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没有不及格课程;家庭经济困难;

(三)长江大学奖学金: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四)单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由各学院或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各类社会奖学金的具体条件由设立(捐赠)者另行制定。

第八条  先进集体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优秀班集体、文明寝室及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先进集体。奖励条件及评奖办法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活动组织单位另行制定。

第九条  学生个人申请助学金,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刻苦,态度端正;

(五)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节俭;

申请社会类助学金的应满足设立(捐赠)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评定与审核

第十条  奖助学金评审组织单位和时间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长江大学奖学金、针对特定群体的政策性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一般于每年下半年进行;

(二)单项奖学金由学院或有关部门适时组织评审;

(三)社会类奖助学金由学院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适时组织评审;

(四)先进集体奖学金由组织单位适时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发布评审通知,公布评选条件;

(二)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三)由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或班主任牵头,组成由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选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对本班学生的奖助学金申报情况进行评议、推荐,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评定;

(四)学院组织评审小组对各班初评结果进行评定或确认,在本学院内公示至少3天;由学院负责发放的奖助学金在公示无异议后发放,由学校发放的奖助学金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五)学生工作处对由学校发放的奖助学金组织评定或审核,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  发放与学生教育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标准以湖北省学生资助中心当年规定数额为准,学校奖助学金的发放标准以学校当年预算为准,社会奖助学金的发放标准由设立(捐赠)者确定。

所有奖助学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直接打入与学生本人“校园卡”绑定的银行卡。

先进集体奖学金直接打入先进集体的学生代表的银行卡。

未缴清学费的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应优先用于缴纳所欠学费。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发放证书,其他类别的奖学金由学校或评奖单位发放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通过表彰会、励志报告会、典型宣传等形式,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增强奖助金获得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自强意识和感恩意识,倡导奖助学金获得者参与志愿服务,培养学生的爱心和志愿精神,增强学生的助人精神和奉献意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国家政策文件和学校实际,适时增设其它奖助学金项目或提高奖助学金标准。

学校鼓励学院通过多种渠道拓展学生奖助学金种类和规模。

第十六条  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的具体办法。评定办法应向学院师生公布,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和发放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执行财务制度与纪律,尊重出资者意愿;

(二)评审前在网上公布奖助学金的项目、名额、评选条件与程序等内容;

(三)奖助学金发放表需经学生本人签名,经办人和分管学生工作、财务工作负责领导分别签字;

(四)除学生自愿捐赠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或向学生收取奖助学金;

(五)建立学生奖励与资助经费月报制度,各学院应于每月底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当月学生奖助学金(含勤工助学及困难补助)的评定与发放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和发放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管;实行“谁经办、谁负责” 的工作责任制和“谁违规、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  学生奖助学金申请、评选和发放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助学金的,学校将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学生获得奖助学金后,因违纪违规受到处分的,停发其未发的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学生对奖助学金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助学金评审组织单位反映,评审单位应在5日内给予答复。

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答复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的奖助学金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津贴和临时困难补助的发放与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长大校发〔2006〕231号)、《长江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长大校发〔2006〕104号)和《长江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长大学字〔200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