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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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校发〔2016163

 

2016年7月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4〕12号)和《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质量标准(试行)》(鄂财绩发〔2015〕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各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包括绩效目标、指标名称、指标值和绩效标准。

第三条  绩效目标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基本支出绩效目标一般纳入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第四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学校以预算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六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按其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多层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汇总、分类审定归口管理部门建立的绩效指标库;将绩效指标信息录入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供省财政厅审核等;

(二)组织和指导学校各单位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负责组织初步审核,并将省财政厅审核后的预算绩效目标批复给各单位等;

(三)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和指导各单位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四)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与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相匹配的绩效指标库;

(二)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预算资金的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并按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组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实施;

(三)组织本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实施和完成;

(四)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对本部门预算资金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五)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调整等;

(二)组织实施和完成预算绩效目标;

(三)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绩效目标设定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各单位按照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计划财务处或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和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申请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遵循“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由各单位编制。

新增性项目绩效目标,在该项目纳入项目库之前编制,由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计划财务处;常年性项目及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在申报预算时编制,并按要求提交计划财务处。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计划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单位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将绩效总目标分解为若干个具体的绩效指标,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和效益等方面尽可能量化,不能量化的,可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合理可行且有挑战性。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四条  对于项目支出,各单位应编报《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中绩效目标相关内容、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对于整体支出,各单位应编报《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2)、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对有明确服务对象的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征求主要受益对象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主要包括设定绩效总目标、制订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值和选定绩效标准。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应与项目的目的、成果、内容以及预算等有效衔接;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应当与单位预算、单位职责、事业发展计划、项目支出等有效衔接。

第十六条  设定绩效总目标。绩效总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总目标可分解为多个子目标,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项目支出绩效总目标可根据立项依据、项目用途等设定;单位整体支出绩效总目标可根据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下年度工作任务等设定。长期绩效目标要符合单位的战略目标,并与年度绩效目标有效衔接。

第十七条  制订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每个子目标对应一项或多项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等两个一级指标。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二级指标。

对于工作运转类项目,应当主要明确产出指标;对于事业发展类项目,应当同时明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对于单位整体支出,应当从职责履行方面反映产出,从履职效果方面反映效益。

各单位要结合绩效指标框架,选择适合项目特征或单位实际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

第十八条  制订绩效指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指标应当与绩效总目标直接相关,能够充分、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能反映绩效管理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绩效管理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效益。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指标所涉及数据的获取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对于绩效指标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应当准确定义、清晰解释。

第十九条  确定绩效指标值。绩效指标值是指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来表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通常用相对值或绝对值表示。

第二十条  选定绩效标准。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单位在填报绩效指标值时,应当同时明确绩效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中存在子项目的,单位要结合项目特征,选择适合的绩效目标编报方式,可以编制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也可以分别编报各个子项目的绩效目标,力求科学、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四章  绩效目标审批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设立与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绩效目标与资金投向、工作任务是否相关;长期绩效目标与年度绩效目标是否相关;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是否相关。

(二)规范性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绩效指标值是否有据可依、合理可行。

(三)适当性审核。绩效目标与资金安排是否匹配。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进行充分论证;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批流程:

(一)预算前置审核

1.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在各单位完成新增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修改后报计划财务处。

2.学校审核。学校组织专家组对新增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评审,修改完善后报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组织审核所有新增性项目,将意见反馈给学校。对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新增项目,不能纳入预算申报范围;对审核通过需修改的项目,修改完善后由省财政厅审核确认,按审核结果对新增项目进行排序,纳入项目库,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预算编制阶段审批

1.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在各单位完成预算“一上”阶段项目预算编制后,负责审核本部门项目支出(含业务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目标,修改后报计划财务处。

2.学校审核。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进行评审;各部门结合预算控制数和审核结果,组织修改完善项目文本;重新报计划财务处审核确认后,汇总编入学校预算,于预算“二上”阶段上报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评审后,学校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纳入学校部门预算。

4.省财政厅批复。省财政厅在批复学校预算时,一并批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计划财务处将结果分解下达到各单位。

第二十四条  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审批流程:

(一)各单位编报。各单位在预算“一上”阶段完成本单位整体支出的绩效目标编制报计划财务处;学校组织有关部门编报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二)学校审核。学校组织专家对各单位和学校的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评审,修改完善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三)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评审后,学校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重新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纳入学校部门预算。

(四)省财政厅批复。省财政厅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学校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学校将批复各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的调整。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阶段,各单位确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申请同时必须编制或调整支出的绩效目标,通过绩效目标审批后,再按预算追加程序办理。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经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财务管理、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逐步将批复的绩效目标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确保预算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  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或归口管理)预算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要及时统计有关绩效数据,编制年度绩效运行半年报告;学校将选择重大项目或部分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重点监控。

计划财务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执行单位发现绩效运行与批复的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的因各单位前期论证不充分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资金支出预期无绩效或低绩效的,经相关程序后,调减当年预算,必要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填写《绩效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4),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的重要基础。

绩效自评要将实际取得的绩效与绩效目标进行对比,若未实现绩效目标的,各单位应当说明理由;若绩效目标制定不够科学合理的,应当在下一年度予以调整。各单位应当通过绩效评价完善项目支出和整体支出的绩效指标体系。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学校按要求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或单位,在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支出或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详见附件5),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学校还将组织实施再评价或重点评价。

第三十一条  评价结果公开。绩效评价报告经省财政厅评审后,反馈给学校;学校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各单位,督促整改落实,并作为以后年度绩效目标编制、资金安排以及项目支出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同时,学校将绩效评价结果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