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3-21     浏览人数:

长大校发〔2017〕93

 

2017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4〕11号)和《长江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长大校发〔2014〕2号),结合学校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务信息公开是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动学校依法理财;有利于增加学校财务工作透明度,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学校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二级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学校办公室为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财务信息公开的统一协调、日常组织工作。学校层面的财务信息公开,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部门包括学生工作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计划财务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审计处、基本建设处和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各二级单位的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各单位具体负责。

各单位是财务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门联系人,负责本单位财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况。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主动公开以下财务信息:

(一)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资产等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三)学校预算、决算情况;

(四)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发放情况;

(五)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的采购与处置情况以及捐赠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六)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

(七)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

(八)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九)其他要求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

第八条 学校已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财务信息。

第九条 学校对下列财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他财务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财务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条 对需要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1.学校网站;

2.学校校报;

3.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4.校内广播、电视;

5.公告栏、电子屏幕、橱窗;

6.年鉴、会议纪要或简报;

7.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1.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信息拥有的单位公开;

2.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各单位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财务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开的监督

第十四条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对财务信息的保密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密切关注舆情反应,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或违反有关信息公开规定的,根据国家、湖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湖北省和学校信息公开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