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3-21     浏览人数:

长大校发〔2017〕176号

2017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仪器设备管理行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长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7〕153号)、《长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7〕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学院(中心),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实施细则中的仪器设备包括仪器、设备(含器材、软件)、家具、用具、装具。

第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严格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仪器设备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按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章 报损报失程序与要求

第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时,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应先查清原因,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各使用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填写《长江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认定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一周内报送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仪器设备因被盗导致丢失的,应先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同时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凭《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学校保卫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单位确定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在一周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各使用单位会同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聘请专家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责令赔偿外,将追究使用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三章 赔偿界定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均属责任事故,应按照本实施细则予以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三)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四)因管理不善或管理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五)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仪器设备丢失;

(六)未经批准,私自外借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

(七)其他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第九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

(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三)教学、科研需要进行的探索性、破坏性、拆解性实验,或科研性质决定的一次性使用的在账设备设施,事先经批准备案的;

(四)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损失;

(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仪器设备被盗,已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坏;

(二)责任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主动如实上报,且态度较好;

(三)损坏较轻或丢失低值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后不影响仪器设备使用功能。

第四章 赔偿计价原则及标准

第十一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计价原则

(一)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仪器设备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用;

(三)仪器设备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降级降档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

(四)因损坏导致不能使用或丢失的在用仪器设备,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计算赔偿金并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赔偿形式和标准

(一)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的赔偿形式

1.实物赔偿:赔偿同等及以上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

2.现金赔偿:按现金赔偿的计算标准进行现金赔付。

(二)现金赔偿的计算标准

1.仪器设备使用未达到折旧年限的:

赔偿金=仪器设备原值×(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加权系数。

(1)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的赔偿金按其原值的1%-5%计算。

(2)对管理责任未落实或者故意毁损的,加倍赔偿。

2.折旧年限计算

(1)数码类设备(如笔记本电脑、PC机和外围设备、数码相机等)、通信设备折旧年限为6年;

(2)家电类设备(如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折旧年限为8年;

(3)机械类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分析测试类仪器设备、文体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

(4)工程机械(如各类车床和专业机械设备等)、办公桌椅折旧年限为15年;

(5)其它教学科研设备(如专业电子设备等)折旧年限为8年。

3.加权系数

(1)赔偿金加权系数通常为1.0;

(2)笔记本电脑、台式计算机、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机等具有家用性的设备,赔偿金加权系数不得低于0.9,或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设备(以办理验收建帐手续为准);

(3)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可根据仪器设备新旧程度、损失原因、责任人认识态度、责任大小和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挽救措施等因素,按0.3-1.0确定赔偿金加权系数。

4.各类设备的已使用年限自设备登记入账时开始计算,至损坏或丢失事故发生时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三条  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除按第十二条规定的赔偿形式和标准予以赔偿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赔偿金缴纳及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按规定提出赔偿处理意见,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赔偿批准意见,统一开具《长江大学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通知单》。各单位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在三个月内办理完赔偿金缴纳手续。若赔偿金数额较大,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可在半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六条  对无故拖延,在三个月内或半年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学校从责任人收入中扣缴。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只能使用现金支付,不得使用公款赔偿。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统一在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赔偿金计入仪器设备残值收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长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赔偿金交款凭据等做好报损报失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